壹、查詢資格:
一、債權人本人(個人、營利事業或法人)。
二、代理人或委任受任人。
貳、查詢範圍:債務人財產、所得。
參、應檢附證件:
一、債權人本人:
(一)身分證明文件:
1.個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營利事業或法人: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以上可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3.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二)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以下證件具備1項即可)
1.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第5款除外)
(1)確定之終結判決(應再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判決;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給付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A.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B.確定之支付命令(須附確定證明書)。
C.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
D.仲裁人之判斷。
E.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
F.刑事判決有關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之裁判得據以執行者。
2.合於上列各項執行名義所發給之債權憑證。
3.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 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
4.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
5.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
(三)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二、代理人或委任受任人
除上項(一)、(二)、(三)項證件外應加附:
(一)授權書或委任書正、影本。
(二)代理人或受任人之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肆、收費標準:查調每一位債務人之1項資料(所得、財產分開計算,並依每個年度各為1項)收費新臺幣250元,且經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之費用均不予退還。
伍、其他說明:
一、本項所提供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有時間落後問題,僅供申請人參考,事實情況宜再向資料來源機關(地政機關、監理處(所)、扣繳單位)等查證。
二、債務人之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單位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請債權人務必填寫清楚,否則概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取得債務人之課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四、本項服務係採全國跨區查調各類所得資料歸戶及財產歸戶,各地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均可辦理。
陸、作業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
二、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
三、91年全國稽徵機關為民服務工作聯繫會議決議事項。
四、財政部92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546號令。
五、財政部98年4月7日台稅六發字第098040120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