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稅適用條件:
(一)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供其使用之車輛須為本人所有。
(二)身心障礙者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供其使用之車輛須為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與其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輔助人)所有。
二、免稅限額:
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馬達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稅。
三、符合免稅條件之車輛,是否需要向車籍所在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免稅:
(一)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免提出申請,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
(二)車輛系身心障礙者配偶或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與其同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輔助人)所有,應向車籍所在稽徵機關提出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並自申請日開始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