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項目 |
處罰倍數及金額 |
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 |
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1.經查獲未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者 |
處一萬五千元罰鍰。 |
2.查獲後經通知補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而未依限補辦者 |
處新臺幣七萬元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登記及代徵手續且補繳所漏稅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未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之手續 |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
1.合於本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者 |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
2.不合本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者 |
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罰鍰。 |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 |
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1.娛樂稅代徵人短徵、短報娛樂稅者 |
按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
2.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匿報娛樂稅者 |
按應納稅額處七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五倍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