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方稅滯納金核算規定說明
(一)加徵滯納金規定
- 滯納金之計算︰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各稅罰則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為止。
- 違章罰鍰案件(即管理代號細稅目為R者),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 公庫核算滯納金與原列印於繳款書之滯納金相同時,請依繳款書合計欄收款。
- 公庫核算滯納金高於原列印於繳款書之滯納金時,請將前述差額與列印金額一併收款(即依公庫核算滯納金與本稅合計收款)。
- 原繳款書未列印滯納金時,請自限繳迄日起算至繳納日止,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核算後請與本稅合計收款。
(二)限繳日期認定
- 判斷繳款書限繳日期,如經稽徵機關核准改訂或展延時,請以改訂或展延日期為該繳款書之限繳日期。
- 各項稅款限繳迄日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例假日或彈性休假日,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以次一營業日為限繳日期。
(三)逾期日數計算
- 自限繳或展延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逾期日數之計算不得將繳納前之例假日扣除。
- 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指逾繳納期限後第1日、第2日繳納者,尚未逾2日不加計滯納金;逾繳納期限後第3日、第4日繳納者,應加徵1%滯納金;逾繳納期限後第5日、第6日繳納者,應加徵2%滯納金……;逾繳納期限第31日以後繳納稅款者,應加徵15%滯納金。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 各項稅款及滯納金、利息計算至「元」止,小數一律捨去不計。
- 各稅款經收單位對逾期繳納稅款者,不得因加算滯納金、利息之煩而拒收。如有計算疑難時,可至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下載「核算加計利息、滯納金、滯納利息最新利率檔及程式」核算正確滯納金,亦可向本局電子作業科洽詢,TEL:3620909分機324。
二、經收稅款常見問題
(一)繳款書條碼無法掃描成功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依繳款書三段條碼登打,或依無條碼繳款書方式處理。
採無條碼繳款書方式處理者,須登打「繳納金額」、「縣市稽徵單位」、「細稅目別」、「IDN/BAN」四項,並將繳款書影本加蓋收款當日收款章及櫃員章、註記與正本相符,連同彙計單寄送本局電子作業科,俾利辦理後續作業。
〔註〕若無法得知納稅義務人IDN/BAN時,請輸入「A234567893」。
(二)娛樂稅逾期繳納不得扣領獎勵金1%時,應如何建檔?
答︰娛樂稅於期限內繳納得扣領獎勵金1%,逾期繳納則不得扣領。請於繳款書填寫「滯納金」及「逾期繳納沖銷已扣領獎勵金」,另刷出條碼金額後,於電腦系統畫面輸入下列資料︰
- 「滯納利息」欄位︰輸入逾期繳納沖銷已扣領獎勵金。
- 「滯納金」欄位︰輸入依本稅計算之滯納金。
〔註〕逾繳納期限後第1日、第2日繳納,尚未逾2日不加計滯納金,但不得扣領獎勵金1%。
(三)繳款書尚未掃描、未保留收款機構留存聯時,應如何處理?
答︰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發現上述情形,應將該筆款項列為「待查稅款」,並依規定辦理解繳。解繳方式同無條碼繳款書,惟細稅目別欄位應輸入「870」,另開彙計單註明待查稅款金額。待稽徵機關向納稅義務人催收,經納稅義務人提示繳納證明,本局始得補建檔並完成銷號。
若經納稅義務人提示繳納證明,金融機構仍未解繳,依據財政部訂定之「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依應解繳稅款當年度一月一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5倍,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解庫。